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