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二十四号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